元代南京吏员戴必显的野心与挫折
《元典章》(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元代前、中期法令文书的汇编,共收录两千多件文书,此书书末附有“都省通例”一则公文,四千字左右,系墨笔手抄,是全书篇幅最长、完整保留公文原貌者。
“都省通例”的结构非常复杂,内容却比较简单,是关于戴必显案的三次审判经过。日本学者岩井茂树曾对“都省通例”公文结构做过详细讨论,笔者的博士论文从制度层面详细考察了戴必显案经过,导师张帆先生对此案也有所讨论,但尚有待发之覆,值得专文探讨。
“都省通例”的内容比较简单,是关于戴必显案的三次审判经过。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身为建康路(今江苏南京)总管府刑房贴书的戴必显,取受杀人犯亲属钱钞,次年被南台御史察知后革职。
戴必显随后在溧水州(今江苏南京溧水区)官吏帮助下,伪造任职情况,妄想成为建康路司吏,最终于至大四年(1311)担任句容县(今江苏句容市)司吏。皇庆二年(1313),戴必显伪造履历等事被人告发,南台御史做出免职、追俸还官的判决。
而延祐四年(1317),江浙行省改正了南台御史的审判意见,戴必显出任溧水州司吏。延祐七年,戴必显又被人告发,南台御史认为应将戴必显革职、永不叙用,得到中书省批准。“都省通例”手抄原文首次判决戴必显第一次被查,是在建康路总管府刑房贴书任上。
由于资料不足,戴必显早年的任职情况还有很多疑点,如他自称曾于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充任江东人匠提举司司吏,但是年他仅十五岁,不可能担任如此重要的吏职,应并无此事。比较确定的是,戴必显曾在元贞二年(1296)正月担任溧水州司吏,任职月余因不曾选试而被开除,大德七年充任建康路总管府刑房司吏陈文奎名下贴书。
司吏掌管案牍文书,是地方官府中比较重要的吏职,贴书是吏员的助手、候补,主要负责抄写文字等事,一般情况下,五年无过即可充任吏员。根据元制,各机构额设吏员,每人名下选用二名贴书,戴必显为陈文奎名下贴书之一。
大德年间(1297-1307),孔丙四杀死孙二,被羁押审问,戴必显协助陈文奎办理此案,大德七年孔丙四弟弟孔丙六等人向戴必显行贿四十贯中统钞,请求给予便利。孔丙四杀人案发后,家人四处打点关系,是因为在元代,杀人案确实存在一定操作空间。
元代官员收受贿赂,通过篡改死亡原因等方式,使凶手减轻应受处罚,甚至免于处死,在史书中屡见记载。吏员权力虽比官员弱小,但也能设法影响案件审判,如《元典章·官典刑名违错·又》就记载,大德年间,龙兴路新建县(今江西南昌新建区)无俸司吏王汝椿,检验丁清九打死张辛六尸首,收受贿赂,谎称张辛六因病身死。
贴书乃见习吏员,名义上权力更为弱小,但也能变易是非,欺骗上司。元初名臣胡祇遹就在《民间疾苦状》中指出,不少吏员“问东而不知西,问首而不知尾,一听于主案、贴书之所可否”。戴必显虽然只是刑房贴书,但直接负责孔丙四杀人案,握有一定权力,孔丙四家人才会贿赂他,企图得到好处。
当然,孔丙四家人未必寄希望戴必显使孔丙四免于处死,戴必显应是他们打点的其中一环。大德八年七月,南台御史巡按建康路期间,察知戴必显收受孔丙六等人贿赂。因戴必显是无俸吏员,在招伏认罪后,被判笞三十七下、革职。
至于杀人犯孔丙四,应未逃脱刑罚。南台按治三省十道图第二次判决戴必显被革职后,并未陷入消沉,不久便离开建康路,前往溧水州,在当地官吏帮助下,伪造任职经历,幻想一跃成为建康路司吏。戴必显隐瞒担任建康路贴书期间犯赃断罢之事,谎称自至元二十六年二月担任江东人匠提举司司吏二十个月,元贞二年正月出任溧水州司吏,任职十一个月后因病请假百日而自动离职。
溧水州根据伪造的任职经历,强调戴必显曾在州司吏任上因病作阙,如今请求叙用,因未发现牵连未了事宜,又是此前发遣补用之人,请求建康路补为路司吏。但事情的发展并未如他所愿。戴必显伪造的任职经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溧水州司吏任职时间过短,二是因病作阙时间过长。
大致而言,元代路以下府、州、录事司、县吏员主要在各级衙门依次迁转,“各路司吏有缺,于所辖请俸州司吏内选补。府、州司吏有缺,于县司吏内选补”。多数情况下,吏员迁转要经过相应考核,“县吏及考转补州吏,一考之上者转补路、府司吏”。
至于考核时间,皇庆二年之前规定三十个月或四十个月为一考,此后皆以四十个月为一考。州司吏至少经过一考,也就是在任职三十个月后,才有可能升任路司吏。戴必显谎称曾担任十一个月溧水州司吏,并未经历一考。
根据戴必显所言,他在担任溧水州司吏十一个月后因病作阙,也就是自大德元年到大德九年离职,此后前去溧水州告叙。元代经常出现官吏因病因故离职,多年后请求叙任的情况,即远年告叙。至元二十四年,元廷出台官员求叙条例,规定离任七年以上者,虽体覆属实,也不再叙用。
至于吏员因病因故离职,告叙年限似应与官员相同。戴必显编造的因病离职时间超过了吏员告叙起用年限。尽管伪造的履历存在严重问题,但经过私下打点,建康路还是将戴必显登记为候补路司吏。大概为便于后续操作,建康路又牒文江东建康道廉访分司体覆戴必显履历。
在等待路司吏职阙期间,大德十一年建康路计划将戴必显充任一年书状人(为诉讼人撰写状词者),但并未落实。由于编造的溧水州司吏任职时间过短,且不少建康路官吏知晓戴必显底细,补用路司吏一事应遇到较大阻力,只得回到溧水州补足所谓司吏任职时间,但溧水州司吏也没有空缺,只得登记等待。
而到至大四年四月,有南台御史指出戴必显资历较浅,不应补任溧水州司吏,建康路总管府于是命令句容县遇阙补用,是年七月戴必显出任句容县司吏。戴必显的复出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他上下运作七年,从最初谋求成为建康路司吏,到充任溧水州司吏,最终却仅担任句容县司吏,落差不可谓不大。
司吏掌管案牍文书,参与一些事务决策,权力较大,他虽未成为建康路司吏,但县司吏一职仍是很多路贴书任职六年后难以企及的职位,更何况他还是犯赃断罢之人。皇庆二年十二月,南台御史巡按句容县期间,汪荣状告戴必显犯赃革职后捏造履历充任句容县司吏。
延祐元年正月,南台御史在查明情况后,认为建康路贴书戴必显乃无出身之人,犯赃罢职后,不应叙用,如今隐瞒前过充任句容县司吏,应革职、追俸还官、笞二十七下。大概作出判决时,南台御史已巡按至溧水州,故命令溧水州将处理意见发给句容县,由句容县审问戴必显,取得招伏文书后,执行处罚。
延祐元年五月,句容县收到溧水州转送的南台御史案劄,而此时戴必显已转任建康路录事司司吏,于是移文建康路录事司,要求追征戴必显已领俸禄,并申文南台御史查验。最终判决建康路录事司执行了追征,但戴必显拖欠不缴,此后被革去录事司司吏之职。
戴必显再次回到溧水州,利用当地关系,充任书状人,四处打点,谋求仕途转机。延祐三年九月,建康路命令溧水州追征戴必显所领俸禄,溧水州立案后,命令坊正于戴必显处追征,但一直未能追回。次年三月,建康路行文溧水州,称戴必显已领俸禄未追征到官,但随后却申文江浙行省,援引大德九年何荣案、于礼案的判决结果,认为应改正此前南台御史判决。
饶州路司吏何荣担任宣城县(今安徽宣城市宣州区)贴书时曾受贿被断,后因此被人告发,大德九年饶州路认为“既已断罪,难同请俸人吏一体不叙”,江浙行省对此表示同意。于礼充任溧阳州(今江苏常州溧阳市)贴书时取受钱钞,升任州司吏后被人告发,大德九年江东建康道廉访司认为“若将本吏革去,缘所犯终在未充州吏之前,拟于邻近州吏内对迁,合得俸给依例接支”。
何荣、于礼都曾在贴书任上收受贿赂,判罪后并未影响仕途,建康路认为也应照此处理戴必显,但二人判决结果并非通例,故请求行省裁决。江浙行省收到建康路申文后,送理问所审议,理问所官员又援引延祐三年江南浙西道廉访司对沈源案的判决,认为戴必显犯赃革职,发生在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吏员犯赃不叙条例出台之前,应改正南台御史的判决结果。
江浙行省同意理问所意见,劄付建康路免征戴必显已领俸禄。延祐四年四月,建康路将戴必显的材料发到溧水州,命令溧水州如有司吏阙额,要按规定补用,五月十一日溧水州立案,查得司吏苟春卿因受贿被南台御史罢职,随后补用戴必显为溧水州司吏。
建康路、江浙行省的复审结果,明显偏袒戴必显。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元仁宗在即位诏书中规定“吏人犯赃,终身不叙”。皇庆元年十二月,元廷规定吏员补用不合章程者,罢职并追征已领俸钱。延祐元年,南台御史针对戴必显罪行,做出革职、追俸还官的判决,并无问题。
而建康路、江浙行省援引何荣案等,坚持以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作为吏员犯赃能否叙用的时间节点,认为戴必显犯赃断罢在此之前,可以叙用,已领俸禄不必追征,推翻了南台御史的判决。元代经常出现不同机构对同一案件判决不同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没有通行法律可以遵守。
元前期沿用金朝《泰和律》,至元八年废除《泰和律》后,一直未颁行新法典,各级官吏主要依据断例判案。由于“无法可守”,在中书省未对某一问题“通行定夺”前,不同官员对同一案件或相似案件的判决,难免有所不同。
何荣案等的判决结果,虽得到江浙行省、江东建康道廉访司等机构认可,并转发部分地区,作为审判相似案件的参考,但并非中书省拟定通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而且建康路应知道戴必显在犯赃断罢后伪造任职经历充任句容县司吏之事,这不能简单视为吏员犯赃后能否叙用的问题,却仍主动申文江浙行省,请求比照何荣案等判决结果叙用戴必显,其中必然存在不正当交易。
戴必显通过私下打点,由江浙行省劄付建康路,改正了南台御史的审判意见,暂时摆脱危机。但他的操作存在一个致命漏洞,就是江浙行省的判决结果并非中书省拟定通例,如果再有人向南台御史告发,就会呈报中书省裁决,而中书省很大可能认同南台御史的审判意见,那么他此前的努力就要付之东流。
但打点中书省官员,进而彻底推翻南台御史判决,远远超出了戴必显的能力范围。延祐七年,南台御史巡按溧水州期间,吴显忠告发戴必显伪造履历担任司吏等事。戴必显辩称江浙行省已改正此前判决,相关处罚不用执行。
南台御史坚决反对,认为戴必显案虽经江浙行省劄付改正,但并非中书省拟定,命令溧水州抄送案劄,申文建康路,依次转达中书省,由相关部门拟定通例,而戴必显暂时在职等候处理。至治元年(1321)十月,中书省同意南台御史的审判意见,认为应将戴必显革职、追征已领俸禄、永不叙用,并咨文江浙行省遵守施行。
至此,戴必显的吏员生涯宣告终结。结语戴必显充任建康路贴书后不久,就收受杀人犯亲属钱钞,在被断罢后,或许是心存侥幸,他选择了一种非常冒险的复出方式,但谋划并不周全,目标也不切实际。戴必显依靠溧水州的关系,伪造任职经历,妄想直接出任建康路司吏。
但不少建康路官吏知晓他的底细,伪造的履历也漏洞百出,苦心经营七年,最终仅成为句容县司吏。十七年间,戴必显的仕进策略是打点各种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任职,他虽多次逃脱处罚,暂时取得仕途转机,并升任溧水州司吏,但伪造任职经历给他的仕途带来了无法消除的根本性风险,难免被人告发而导致失败。
实际上,元代贴书断罢后再次任用,是比较常见的。戴必显如果像其他贴书那样,再次充任贴书,稳步经营仕途,应不会引起注意,假以时日,或许也能成为建康路司吏。但历史毕竟不能假设,戴必显最终还是为自己的野心付出惨痛代价,成为典型案件的当事人,被通报全国,此后再无担任吏员之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元代创建了规模庞大的全国监察网络,每年派遣不少监察官员巡按地方。但戴必显问题的暴露,主要依靠他人举报,而不是南台御史的例行巡按。三次审理戴必显案的南台御史,工作上虽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忽,但对此案的处理还算比较负责,尤其是延祐七年巡按的南台御史,坚决要求从严处理,如果不是他的强硬态度,戴必显案恐怕一时还难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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